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不出轨或出轨,其实并不是由规则决定的。它是由一定的情感状态下与原规则相应的理性不同的“另种理性”决定的,而原有的规则却只是一种婚姻的“社会理性”。
结婚之初,对于规则是默认的:我们都要相互忠诚。可怕的是,这种默认的理性规则,是没有认真推敲其执行过程,当中可能出现的问题以及它的难度的。这就造成了,虽然有潜在的规则,但执行起来并不是没有问题。在情感关系越来越不好的时候,这些规则的可执行性也就一点点降低,最终出轨一方是由于无法再严格执行规则,并在痛苦中做出了违反规则或创设了新规则的事情!
遵照文化的要求,我们有理由认为,破坏规则的出轨者,是应当受到谴责的一方。这毫无疑义。问题是,出轨者本人也不是不知道自身的行为很可能是“遗臭万年”的,也知道作为一个规则的破坏者必定会有千夫指万夫骂,可是,是什么导致了出轨者义无返顾呢?(这里的出轨者指“理性出轨”一族,不包括那些为了一时欢欣忘乎所以的一夜情者)它说明了,支配出轨者的行为的,还有另一种理性。出轨者自己不会蠢到那种程度,连什么是轻重也不知道了。因此,必定在出轨者内在的心理中,还有一个权衡的过程,决定的过程。他“选择”了出轨,或者说。他在明知出轨的“非道德性”的前提下,依然选择了这种行为。所以才被称为“反叛”。
很多理性的出轨者的反叛历程,是充满风险,充满痛苦的。
站在没有出轨的,依然遵守规则的一方来思考,来感受,一种不公平感必定是存在的。所以她或他才需要痛责,需要抱怨,需要声讨呀。但我们知道,声讨对于改变局势是无意义的,因为出轨者的另种理性早已经预料到了,并把几乎所有的负性的压力都考虑在内了。他既然已经选择了,也就没有后悔的余地。
在“另种理性”中,有可能就是对理性-情感价值的重新定位。当然还有其它的价值重新选择的可能。每一出轨者的真正不同可能就在这里。作为“受害者”一方,应当好好想一想“加害”于我们的一方的选择,是基于什么样的价值调整。有一些出轨却可能在价值上是动摇的,不明晰的,不坚定的。他可能选择了,然后又后悔了。或者,他根本就没有选择,只不是贪婪之心在起了作用,于是以小偷小摸的方式来贪多求全。
再说规则,是没有正误的(后现代的价值观)。跳棋有许多种不同的下法,一如纸牌有许多种不同的打法一样。在默认规则的地方,有着大量的歧义,这是致命的地方。为了对规则能有深入的了解,把默认的规则明朗化,把潜在的规则公开化,把粗疏的规则细致化,以求得对规则的真正一致的认同,我们都要不停地注意修改规则,补充规则,并对规则进行各种各样的解释,在遭遇新情况时还得提出修订方案来。
尝试性的亲密关系(比如婚前同居)的作用其实就在于加速规则的制订、形成、确定等,它其实是一个学习的过程。有时候,我们的当事人受潜意识支配,悄然中改变了规则还不自知,这也不是不可能的。在规则越来越不适应亲密生活时,许多的出轨者,并没有真正的反叛的胆气,只是对规则进行一些小修小改,并试图通过瞒天过海、偷梁换柱等不正当的手段来达成自身的贪婪目的。这类出轨者,无法真正成为一个对规则有思考、有创造的人,而不过是任意(不严肃地)修改规则,盗用规则的实用主义者。
明白不同规则不过是不同玩家的喜好,也就没有什么正误是非了。至少对于规则是这样的。我相信,只要共同遵守规则,什么规则都是可以接受的;当然,这些规则不能不被当事人所生存的社会环境所认同,如若不然,则要为这种另类的规则付出较高的代价。这也是难免的。但规则的最起码的一条是,至少情感关系当事人要通过,并愿意遵守。“玩”得好,这些规则可以发扬光大,“玩”得不好,可以重新制订规则。
因此,我个人以为规则并不是绝对不可改变的事情,一如我们的足球、蓝球各种游戏或运动的规则,每年都可能考虑改变一样。大家的婚姻合约很好地体现了规则,而这些合约,是在磨合过程中不断得到修缮的。一劳永逸的规则,只在完美主义者那里才有意义。当然,相对来说,在一个规定规则有效的时间内,我们应当是遵守规则的;当我们对规则产生怀疑的时候,应就如何修订规则进行共同参与游戏各方的沟通,商讨。“我们要相互忠诚”作为一条规则,其实是有局限性的;真正的规则,则是应当更高水平的一种,比如,对于新情况应允许我们修改已有的规则;又如,在发现对原规则有疑义的时候,就要及时提出修订要求,及时沟通;还如,相互忠诚应是对共同规则的忠诚,而不是对个体的忠诚,如此等等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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